第三类是速葬期间采购。棺木、麻布、香烛均高于市价,部分由秦妈妈经手。商户承认当时封街、催期,临时加价确有成本,却也承认给过回扣。
回扣不是整笔支出。账房按正常价、紧急加价和私下返利三段拆开,侯府承担前两段,返利追向经手人。秦妈妈仍在逃,返利暂列追偿,不虚写成已收回。
一名族老敲桌:“照这样算,哪还有体面?侯府的账全是欠人的。”
裴砚舟终于开口:“欠了便是欠了。体面不能记在收入栏。”
他没有要求众人因此支持沈令仪,只确认世子院欠薪属于自己名下旧账,哪怕当时不在京,也须先接受资产责任,再追查谁扣留。
复议进入交印环节。旧文书写的是“一月代管”,并未写到期自动归谁。礼法上世子归来应主持内外,但侯府此前已经书面承认他不具备单掌条件。两份规则发生冲突,不能挑对自己有利的一份。
谢云慈提出过渡方案:再设一月核清期。中馈仍由顾明昭、沈令仪双锁;裴砚舟获得每旬摘要和异议权,不得单独签支;秦玉娘作为前任管理者可查旧账复原过程,却不得接触证人住址;族议派一名轮值见证,不持钥匙。
沈令仪加上一条:她不领取中馈月例,只按实际核账工时由侯府记欠,待亏空责任确定后结算。否则她既是债权人又是管理人,容易把苏氏垫款放在下人欠薪之前。
秦玉娘提出反对。不是反对她不领钱,而是要求所有债权统一排位,不能由沈令仪自己决定苏氏最后拿钱显得清白。
这一点成立。
众人于是定出偿付顺序:基本工钱和伤病救助优先;有抵押的合法债权依契约;普通商债按到期日;苏氏垫款与其他无抵押垫款同列,不因管理者身份提前,也不因流言故意延后。
偿付顺序还附了一条禁止抢付。任何一房不得在复议前私下结清与自己有关的债,再把现金缺口留给公账。裴珩此前提出卖掉自己的骑射弓偿还纸墨,弓却是侯府按族学名义购置,不属于个人;秦玉娘愿用嫁妆银先补一百两争议债,也只能存入监管账户,不能据此换回中馈权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