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24章 第一笔账

“今天不定你总额。”马长顺说,“只写木箱纸条上你承认收到的学艺费和工具钱,其中哪一笔来自妻女专款,待旧档核对。”

“那不还是把我当欠债的?”

许秀芹没有进教室,却站在窗外听。陆建民看见她,最终在“知悉核查”后按印,没有承认具体债额,也不能再说全不知情。

第四项是临时住所。

学校同意沈知夏母女使用教师宿舍两个月,以修补窗帘被褥抵部分费用。柴水自理,损坏照价,期满再议。陆沉川负责门窗修缮和小满基本生活,不因此取得随意进出权。

曹干事特别说明,这次安排只为降低眼下冲突,不代表公社已经认定夫妻财产如何分割,也不代表两个月后必须离婚或必须复合。若有人拿教师宿舍说沈知夏“被公家判着离开陆家”,记录可以证明并非如此。

沈知夏要求再添一句:她在宿舍完成的针线收入由本人保管,日常生活支出另记。周桂芬立刻反对,说婚内女人挣的钱也属于夫家。曹干事没有替双方断财产,只写“调解期间为保障母女生活,个人劳动所得暂由本人管理”。

这不是永久判定,却足够让她接下第一件活时,不必再把工钱交到婆婆手里。

周桂芬听到最后一句,冷笑:“夫妻住一个屋还要谁同意?她想让村里人怎么议论沉川?”

“暂时分住是双方调解期间的安排。”何翠英说,“不是谁偷偷赶丈夫。”

陆沉川道:“写清楚,是我知情并同意,不影响我履行父亲责任。”

沈知夏纠正:“写你不反对。住处是学校按实际困难借给我,不是你同意才有。”

记录随即改为“不反对”。

每一个词都显得细碎,却决定将来是谁给予、谁接受,谁能随时收回。沈知夏不肯再让自己的住处被写成丈夫恩准。

最后讨论的是离婚申请。陆沉川已经签收,单位回函愿意配合调解。他在意见栏写:“事实仍在核查。本人承认长期未直接确认妻女生活,对分居与继续调解无异议。是否解除婚姻,尊重依法处理。”

曹干事问他是否明确同意离婚。

陆沉川停了片刻:“我希望有机会补救。但她现在提出离婚,有事实依据,我不以军人身份强迫她撤回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