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48章 六个月

第二轮调解开始前,沈知夏先交了两份新材料。

一份是红山看房的钥匙交接单,证明母女尚未入住;一份是陆沉川关于婚姻处理的书面意见。他没有写“不同意离婚”,也没有要求组织劝妻子回头,只承认自己长期失察、沟通方式失责,愿意配合查清旧账并承担小满抚养。

最后一段,他提出六个月共同育儿观察。

不是同住六个月,也不是暂停查账。陆沉川返队后按约来信、寄抚养款和报告探亲安排;若红山住房修好,沈知夏可带小满临时居住,双方分房、分钱、分开保管物品。六个月后,由沈知夏决定是否继续婚姻调解。

公社曹干事问:“你这是想撤离婚申请?”

“不撤。”沈知夏道,“申请继续留档。六个月安排若成立,只是当事人在手续期间如何照看孩子、如何观察事实,不是默认复合。”

“那他若六个月都做得好,你就不离?”

“做得好,是他尽父亲和丈夫本来该尽的责任。是否继续婚姻,要看六个月后的我还愿不愿意,不提前许诺。”

陆沉川低声说:“我接受。”

沈知夏没有直接照他的草稿签。她增加四条边界。

第一,分住。即使入住红山,也只在房屋条件允许时分别睡外间与里间,任何一方不得以婚姻名义强行进入对方睡眠区域。

第二,分账。陆沉川每月抚养款、妻女旧款补偿、陆家实际返还和沈知夏劳动收入四类钱分别登记,不互相抵销。家庭共同支出须事前约定,票据留存。

第三,陆家任何人不得未经允许进入家属房、翻动木箱、代领信件或带走小满。亲属探望需提前传话,由屋内居住者同意。